宠物医院需要什么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七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注册: (一)有与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二)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师和工作人员; (三)有执业兽医、助理执业兽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注册开办动物诊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运用医学技术方法,对动物实施诊断、治疗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诊疗人员应当在兽医的指导下开展诊疗工作。 严禁使用未经专业培训的诊疗人员和私自配备药品及器械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诊疗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医疗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布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独立设置;
(二)建筑物之间距离大于5米;
(三)墙壁以不吸湿的材料建造,并有防潮、防火、通风措施;
(四)地面采用易于消毒处理的材料铺设。
第二十七条 开展人用疫苗注射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诊疗项目,必须单独设置。